(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違約金收入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須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一般民眾買賣房地產時,如果對方違約而獲得違約賠償金收入的話,該筆收入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眾買賣土地或房屋,和他人訂立買賣契約,發生買賣的一方有違約時,另一方所取得的違約金,係屬其他所得,可扣除必要成本和費用後,就餘額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
該局最近發現,有位民眾出售房屋,買方只繳交訂金和前兩期的房屋價款後,因未繼續交付以後幾期的價款而違約,賣方將買方已繳的訂金和價款沒收,買方雖然提起訴訟,但法院還是判決買賣契約成立,被賣方沒收的訂金及價款是違約金,應該歸賣方所有。
不過,這位出售房屋的民眾,並未將該項沒入的違約金併入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補稅,還罰了一大筆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了一般的薪資、利息、營利所得等十類所得外,其他無法歸屬的所得也應申報,應該填報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的﹁其他所得﹂欄,合併綜合所得總額後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