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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善用水源特定區土地贈與稅優惠 合法節稅有撇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持有水源特定區內土地欲贈與他人,可善用減免規定合法節稅,依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0%至50%的土地價值,其中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全額扣除。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贈與稅減免關鍵在於土地分區使用類別,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自贈與總額扣除土地價值減免贈與稅之比率如下: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半數。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實施前已持有,且於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扣除全數。

 

(二)風景區、甲種及乙種風景區,扣除40%。

 

(三)住宅區,扣除百分之30%。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20%。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贈與公告現值為600萬元之A地及公告現值為1,200萬元之B地予乙君,因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A地係於70年間(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取得之河川區土地,B地係於108年買賣取得之住宅區土地,故依前揭規定,A地土地價值600萬元(即公告現值)可全數自贈與總額扣除,而B地土地價值可自贈與總額扣除360萬元(土地價值1200萬元×30%),合計減免贈與土地價值960萬元,以贈與稅率10%計算,得節省贈與稅額96萬元。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之扣除額,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