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列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