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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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01年度綜所稅第2批退稅,業經核定以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方式處理,並於102年10月28日聯合辦理公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2年10月28日聯合辦理公告101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5月11日至31日間向各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含公所代收)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以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2年10月28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2年10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2年10月31日至102年12月31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至依通報資料歸課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本局以支票辦理退稅,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2年11月7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2年11月27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