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之輸出及流向,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違反該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海關得予扣留,並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應予退運。
臺中關表示,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係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及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凡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輸往管制地區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始得辦理。而目前經濟部公告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敘利亞。其中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該關進一步指出,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我國通商口岸過境或轉口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事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許可;進儲我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該關另表示,自由港區事業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於進儲自由貿易港區前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於輸往國外前亦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另外,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則不得進儲未取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文件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