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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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2項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之受扶養親屬,依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乙君則有交易損失50萬元,依前揭稅法規定,乙君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可與甲君之所得互抵。因此,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報全戶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萬元,按15%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9萬元,由甲君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如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此外,局網站建置有證所稅專區(網址:http://www.ntbt.gov.tw),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