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遺產稅申報書1份。
(二)被繼承人之除籍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資料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
(三)申報遺產總額之各項財產及主張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明文件(詳見第10項及第11項)。
(四)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六)經依法申報遺產稅後而再行補報遺產案件,請勾選補申報案件,並請檢附前次核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或註明前次案號。
二、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一)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另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誰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書如何填寫?
(一)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申報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並請在「拋棄或繼承」欄內註明「繼承」或「拋棄」字樣。
(三)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
四、應於什麼時候申報?向什麼地方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二)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2個月內,依後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
五、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
(一) 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
(二)代位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 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
六、那些財產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惟87年6月25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適用行為時之法令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同上述情形財產。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七、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一)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二)以上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時價;興櫃股票以證券市場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若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間),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時價;初次核准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自主管機關核准日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以承銷價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為時價;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額,以該公司或該事業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
八、申報「遺產總額」欄如何填報?
(一)土地部分:(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
1.縣市、鄉鎮區、段、地號:如桃園縣xx市xx段x號。
2.土地現況勾選:請勾選土地性質為何,如農地勾選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勾選公共設施保留地。
3.面積(平方公尺):請註明所填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4.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請填明死亡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公告現值不明者可免填寫)。
5.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二)建物部分:
1.門牌號碼:如xx縣xx市xx里xx街x鄰x號x樓。
2.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3.遺產價額:請填寫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三)信託利益之權利:
1.信託財產標的:請填寫土地、建物、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期間:請依信託契約書約定事項填寫。
3.遺產價額:
(1)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者: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後填寫遺產價額。
(2)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者: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折算之現值後之餘額填寫遺產價額。
(四)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1.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xx公司股票、xx商號出資、xx銀行xx分行存款xx公債、xx牌xx型汽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
2.面額:填寫該項財產的面額,股票填寫每股票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請填寫出資額。
3.單位時價: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填寫死亡當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興櫃股票填寫證券市場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若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間),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額,填寫死亡當日依該公司或該事業資產淨值計算;汽車、黃金、珠寶填明市價(以上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寫)。
4.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輛、黃金填重量、……。
九、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一)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3日(含)以後之案件(即被繼承人於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者):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新臺幣2,400萬元。
(二)繼承事實發生於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含)之案件(即被繼承人於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間死亡者):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臺幣779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新臺幣1,558萬元。
(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4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45萬元,應檢附戶籍資料。如夫妻雙方同時死亡時,僅能選擇一方加扣配偶扣除額新臺幣445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5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請檢附戶籍資料。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111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但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
(四)前三項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請附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557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45萬元。請檢附戶籍資料及扶養之證明文件。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
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申報時,請檢附死亡時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前6年),60﹪(前7年),40﹪(前8年),及20﹪(前9年)。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請檢附繳款書影本。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請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如係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舉債,應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證明其用途。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新臺幣111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請檢附有關費用證明文件。
(十二)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十三)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請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應檢附載有結緍日期之戶籍資料、土地、房屋之登記簿謄本,上市、上櫃、興櫃或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持股餘額及取得日期證明文件、非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及出資日期證明文件、其他財產之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證明。債權發生原因、日期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四)遺產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十五)主張具華僑身分之被繼承人所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額半數免稅者,請檢附經投審會審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那幾種財產申報時,可填報在「不計入遺產總額」欄內,免予課稅?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請檢附名稱清單)。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80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新臺幣45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請檢附農林機關核發的禁止採伐證明文件)。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但為避免被繼承人購買之保單,經查核係屬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等),因未申報或漏報致受處罰鍰之情形,請於本欄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請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十四)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請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組織章程及同意受贈或加入該公益信託之證明文件)。
十二、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已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以前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憑繳納收據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扣抵應納遺產稅,但以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如適用繼承事實行為時規定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財產,已納贈與稅仍依規定計算扣抵)。
(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國外的遺產依遺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可憑我國使領館簽證之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無我國使領館者,應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應納稅額,但以不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三)若係補報遺產案件,於核計補徵稅額時,應減除以前各次核定繳納之遺產稅(請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影本)。
十三、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一)98年1月23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10%稅率並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得應納稅額。
(二)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含)發生之繼承案件:
1.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得應納稅額。
2. 稅率表及速算公式表如下:(95.01.01)
|
遺產淨額(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
|
67萬以下 |
2% |
0 |
|
超過67萬-167萬 |
4% |
13,400 |
|
超過167萬-334萬 |
7% |
63,500 |
|
超過334萬-501萬 |
11% |
197,100 |
|
超過501萬-668萬 |
15% |
397,500 |
|
超過668萬-1,113萬 |
20% |
731,500 |
|
超過1,113萬-1,670萬 |
26% |
1,399,300 |
|
超過1,670萬-4,453萬 |
33% |
2,568,300 |
|
超過4,453萬-11,132萬 |
41% |
6,130,700 |
|
超過11,132萬以上 |
50% |
16,149,500 |
(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4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四、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依法應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十五、漏報、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予加處罰鍰,但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外,並移送法院依刑法處斷。
十六、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合於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緩課股票,除應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外,尚應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被繼承人遺有配偶仍由其配偶合併於次年辦理結算申報,餘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申報)。
十七、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不超過免稅額都一定要自動申報,始能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十八、遺產稅未繳清之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於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發給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十九、遺產稅申報所需相關書表,請逕向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或自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t.gov.tw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x.gov.tw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ct.gov.tw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s.gov.tw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k.gov.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t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