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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贈 與 稅 申 報 書 說 明

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1)贈與稅申報書 1 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 章)。

(2)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1 份。

(3)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影本各 1 份(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 或在臺居留證)。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檢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 1 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1

份;若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1 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依各地區國稅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7)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8)其他因贈與附有負擔,申報自贈與總額扣除,或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者,請檢附 各有關證明文件(詳見第 12 項及第 15 項)。

(9)其他應檢附文件詳贈與稅申報書第 8、9 頁。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等使用。

二、誰應該辦理申報?

(1)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指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

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

者),就其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 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均應辦理申報。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 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2)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者。以上 所稱贈與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土地、房屋、 現金、股票、存款、公債、債權、專利權及信託權益……等。)

三、誰是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或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但贈與人、委託人行蹤不明,或應

納稅款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國內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

尚未核課者,以受贈人或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那些財產之移轉,以贈與論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下列各項財產之移動,雖無贈與之名,但具有實質的贈與性質,稅法上規定以贈與

論,應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份。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 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 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7)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 更為非委託人者,或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五、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為二親等以內親屬

間財產之買賣處分?

(1)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未成年子女或受 監護

人之利益不得處分。

(2)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應經法院許可。

(3)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贈與申報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

關證明文件、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

六、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1)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

1.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 220 萬元時,應

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所稱「贈與日」係贈與契約訂約日;如以未成年人名義新建房屋者,以取得房屋 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

贈與論者,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

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

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

約之日為贈與日。

3.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新臺幣 220 萬元以下者,可免申報,但因辦理產 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4.若申報時應檢附之證件不能及時取得,仍應於限期內提出申報,事後再補送相 關證明文件。

(2)應申報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期限屆滿前用書面 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視實際情形核定 外,以3 個月為限。

七、向什麼地方申報?

(1)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 報。

(2)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 與者,應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3)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 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4)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申報;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北區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 局、稽徵所申報。

八、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常見贈與之財產時價分述如下:

(1)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建物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3)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贈與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

贈與日證券市場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若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

間),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

價為準;初次核准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自主管機關核准日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

為興櫃股票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以承銷價或主辦輔導推

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為準。

(4)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額,以該公司或該事業資產淨值 為準。

九、申報書「贈與財產總額」如何填報?

(1)土地部分:

1.縣 市 、 鄉 鎮 市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 如 ○○ 市 ○○ 區 ○○ 段 ○○ 小 段

○○○○地號。

2.土地現況勾選:請勾選土地性質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3.面積:請填明宗地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如 5,420 平方公尺。

4.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 1/2、1/4 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 「全」字。

5.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6.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與「持分」相乘之金額。

(2)建物部分:

1.門牌號碼:如○○市○○街○○號○樓。

2.稅籍編號: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

3.持分:請填寫贈與移轉所有權之比例,如 1/2、1/4 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 「全」字。

4.贈與價額:請填寫契稅稅單所載評定現值或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3)信託利益之權利:

1.信託財產標的:請填寫土地、建物、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期間:請依信託契約書約定事項填寫。

3.贈與價額:

(1)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者: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

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後

填寫贈與價額。

(2)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者: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折算

之現值後之餘額填寫贈與價額。

(4)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1.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公司股票、○○商號出資額、○○銀行○○分行 存款、○○公債、○○牌○○型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

2.面額:如股票填明每股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及合夥事業請填寫出資額。

3.單位時價:上市或上櫃之股票等有價證券請填寫贈與日收盤價;承銷中之股 票請填寫承銷價;興櫃股票請填寫贈與日證券市場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若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間),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 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股份, 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之出資額請填寫贈與日之資產淨值,汽車填明贈 與日之市價(以上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寫)。

4.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輛…。

十、同一年內有 2 次以上之贈與時應如何填報?

贈與人每次贈與均應依規定申報,若在同一年內有 2 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

否為同一人,應於辦理最近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價額合

併申報,並於申報書「本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欄內註明以前各次申報納稅情形,以便

稽徵機關核定。

但各次贈與價值之合計數仍在免稅額新台幣 220 萬以下者,可免予申報,但因辦理產權

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者,仍應辦理申報。

十一、贈與人每年可減除的免稅額是多少?

(1) 贈與事實發生於 98 年 1 月 23 日(含)以後之案件:

1.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

稅額 220 萬元。

2.98 年 1 月 22 日前當年度已有前次贈與,贈與金額超過 111 萬元,並經稽徵機關核

課贈與稅者,其贈與稅不予退還,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尚有 109 萬元免稅額可使用。

(2) 贈與事實發生於 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含)之案件: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

稅額 111 萬元。

(3) 贈與事實發生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二、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1)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可憑已繳納稅單影本自贈與總額中 扣除。前開稅款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若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應以 贈與論,一併列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2)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份,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

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

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

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 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 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 價地 5 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十三、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1) 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檢憑繳納收據影本於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

額時可以扣抵。(98 年 1 月 22 日(含)以前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

(2) 贈與人就其國外財產為贈與時,依贈與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繳納的贈與稅,檢附我國

使領館簽證之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無我國使領館者應經當地公定會計

師或公證人簽證),待自其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贈

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十四、應納贈與稅額如何計算?

(1)98 年 1 月 23 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課稅 贈與淨額,再乘以 10%稅率後,減除可扣抵稅額,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2)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含)發生之贈與案件:

1.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 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

與稅額。

2. 稅率表及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贈與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670,000 以下

4﹪

0

 

 

 

 

 

 

 

670,000~1,890,000

6﹪

13,400

 

 

 

 

 

 

 

1,890,000~3,120,000

9﹪

70,100

 

 

 

 

 

 

 

3,120,000~4,340,000

12﹪

163,700

 

 

 

 

 

 

 

4,340,000~5,570,000

16﹪

337,300

 

 

 

 

 

 

 

5,570,000~8,020,000

21﹪

615,800

 

 

 

 

 

 

 

8,020,000~15,580,000

27﹪

1,097,000

 

 

 

 

 

 

 

15,580,000~32,280,000

34﹪

2,187,600

 

 

 

 

 

 

 

32,280,000~50,090,000

42﹪

4,770,000

 

 

 

 

 

 

 

50,090,000 以上

50﹪

8,777,200

 

 

 

 

 

 

(3)贈與事實發生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五、那幾種贈與可申報時可填報在「不計入贈與總額」欄內,免予課稅?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

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如受贈 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

託利益之權利。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 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 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十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1)依法應申報贈與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 收。

(2)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核定應納 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十七、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或未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合併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1)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或未將同一年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 合併申報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 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加處罰鍰,但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或未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 形合併申報者,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 2 倍以下 之罰鍰。

(3)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外,並移送法院依刑法處斷。

十八、贈與稅申報所需相關書表,請逕向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索;或自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t.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n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sa.gov.tw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k.gov.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