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Q&A14
勞退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大不同
宜蘭穆先生問:請問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有甚麼不同?之前公司有要我們勾選勞退新制或勞退舊制,後來聽說勞保也有區分新舊制。到底勞退新舊制與勞保的新舊制有何不同?後來開辦的國民年金又是甚麼呢?
許多民眾常把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搞混,以為這是同一筆錢,其實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既不會互相影響也沒有替代性。
勞退金與勞保老年給付不同:
勞工退休金是依據「勞基法」規定,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給予的退休保障,屬於雇主對員工的一種法定責任;而勞保老年給付則是根據「勞保條例」所提供的一項社會保險給付,勞工只要依規定繳交保險費,當符合一定條件時,便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退金保障的是「受僱勞工」,而勞工保險除了受僱勞工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也都能參加。
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稱舊制,按月領年金稱新制
98年1月勞保年金施行,在老年給付方面除了原來的一次給付外,另外提供了按月領年金的方式,而為了保障原有勞工的權益,條例特別規定只要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曾參加過勞保的人,就具有選擇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年金的權利。
勞退新制按月提6%,是可攜式退休金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新舊制又是甚麼呢?
依據勞基法的退休規定,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才能自請退休。但是我國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轉換工作情況普遍,以致大部分勞工難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而領不到退休金。
為改革勞基法退休金的缺失,讓勞工的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企業歇業、關廠而受影響,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將過去由雇主一次給予退休金的方式,改為由雇主按月幫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本人,專戶退休金可累積帶著走,等到勞工年滿60歲時再向勞保局提出請領。
同樣的,勞退新制實施後也提供仍適用勞基法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選擇權,看是要繼續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規定(舊制),還是要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國民年金提供弱勢族群老年保障
至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國民年金,主要是考量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仍有約4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對象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除了家庭主婦與無工作者外,勞工在失業期間也應加入國民年金,也就是說有工作時參加勞保,沒有工作期間加入國保,等到年老時再以加保的年資分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及國保老年年金。
小提醒:勞工三大退休保障
|
項目 |
勞工保險 |
勞工退休金 |
國民年金 |
||||||||
|
原有項目 |
新增項目 |
勞退舊制 |
勞退新制 |
老年年金 |
|||||||
|
實施日期 |
39年1月1日 |
98年1月1日 |
73年7月1日 |
94年7月1日 |
97年10月1日 |
||||||
|
適用對象 |
實際從事工作,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者 (包括受僱勞工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 |
適用勞基法勞工(不限本國籍) (受僱勞工) |
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 (受僱勞工) |
年滿25歲、未滿65歲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的國民 |
|||||||
|
法源依據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國民年金法 |
|||||||
|
請領條件 |
1.勞保年資合計滿1年,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退職者2.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3. 在同一單位勞保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勞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遂退職者 |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到第107年,提高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到65歲(即115年)為限 |
1 .年滿55歲,工作年資滿15年2.工作年資滿25年3.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0年*工作年資限同一事業單位 |
年滿60歲*不限同一事業單位且不論是否在職,屬於可攜式的累積退休金 *勞工在請領前死亡或在領取月退休金之後,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勞工個人專戶退休金可由遺屬領取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