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惟如該營利事業係屬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其租金收入無該法免予扣繳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大樓管理委員會訂定租賃契約承租該大樓之停車位供公司使用,如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係屬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則甲公司於支付租金予乙大樓管理委員會時,該筆租金收入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承租人仍應依法辦理扣報繳。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承租停車位或外牆所支付之租金,如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屬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承租人仍應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令規定,以免因漏報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