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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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所得扣繳類別50或9B之區別

所得扣繳類別509B之區別

 

項  目

所得類別代號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審查費之區分

專利審查費、問卷審查費、教師新聘改聘等著作審查費。

50

(薪資)

 

畢業論文指導、口試、審查及教師升等以外之審查費,皆屬薪資(代號50)

學生畢業論文審查費、指導費、口試費、教師升等審查費。

9B

(執行業務)

1.参與畢業論文、教師升等之審查行為,該項審查費所得應列為執行業務(代號9B),台財稅字第37870號函

2.個人領取執行業務所得有18萬元定額免稅,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營隊、課程、研習等上課性質之活動。

50

(薪資)

如左側之活動,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演說者且不得因人或事等因素而取消,即屬上課性質,該授課講師身份不限教授或教員身份為限,又如排定之講授課程雖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故此有上課性質之專題演講皆屬薪資所得。以尚說明部份都是分屬於薪資所得(代號50)

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營隊、課程、研習等非上課性質之演講活動。

9B

(執行業務)

 

如左側之活動,非必需排定完成之課程活動,因人或事等因素而取消,即屬演講性質,則該項所得應列為執行業務(代號9B)。

 

 

 

補充說明事項

1.

稿費的定義:

將自己所創造的﹝文章、漫畫、圖畫、照片、參與文化比賽的作品、電腦程式設計﹞這些名稱在所得稅法裡都統稱為-稿費,將自己的作品讓售與他人刊登或自行出版等所收取的收入,即所得歸屬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3135號函)

 

2.

【執行業務所得】意指: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意指: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3.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及補充保費。

 

4.

翻譯稿件所得類別

請參見以下財政部68.8.11.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號函。
投稿,屬於著作收入,應屬-稿費。

法令依據:財政部68.8.11.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號函

主旨:翻譯費是否屬於稿費,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二、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依照上述規定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法令依據: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主旨: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說明: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
   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判斷是稿費還是薪資的主要條件:

 1.用途:是否用於出版或在報章雜誌。   2.身分:為僱用關係或非僱用關係。

依前述條件:
 1.翻 譯 社:函令直接明定,其報酬係屬薪資所得。
 2.律師事務所:函令直接明定,其報酬係屬薪資所得。
 3.出 版 社:1)僱用關係:薪資所得                       2)非僱用關係:稿費

   4.投稿出版品: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