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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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商業會計100問

  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乃是我國規範財務會計之主要法規,隨著經濟蓬勃發展及交易型態多樣化,會計事務之處理亦因之日趨複雜。本司有鑑於此,乃於90年間就商業於會計實務上可能遭遇之問題,編印「商業會 法規廣播Q&A」,以供工商企業界及會計從業人員參考。

  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引進公平價值會計等新觀念,會計資訊品質之提昇,已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本司爰以前揭「商業會計法規廣播Q&A」為基礎,導入95年法令新修正內容,研擬「商業會計100問」,並有助於新修正法規之宣導。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王鉑波  謹識

 

 

 

 

索引

商業會計法

題號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1

第   2   條

12

第   3   條

4

第   4   條

5

第   5   條

6789113

第   6   條

10

第   7   條

11

第   9   條

1213

第  10   條

141586

第  11   條

16

第  12   條

17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  15   條

2153

第  18   條

21

第  19   條

22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  20   條

23

第  21   條

23

第  22   條

23

第  23   條

24

第  24   條

25

第  25   條

26

第  26   條

27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

 

第  27   條

2829303738

第  28   條

3435364999

第  29   條

394041424344454647

第  30   條

34

第  31   條

34

第  32   條

34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53

第  34   條

50

第  35   條

51

第  36   條

52

第  37   條

5354

第  38   條

185556108

第  40   條

5758

第六章 入帳基礎

 

第  41   條

59

第  42   條

36606162

第  43   條

6364

第  44   條

6566676869

第  45   條

7071

第  46   條

72

第  47   條

7374

第  48   條

75

第  49   條

76

第  50   條

7778

第  51   條

7980

第  52   條

8081

第  53   條

82

第  54   條

368384

第  55   條

85

第  56   條

8687

第  57   條

88

第七章 損益計算

 

第  58   條

89

第  59   條

899091

第  60   條

9192

第  61   條

93

第  62   條

94

第  63   條

95

第  64   條

96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第  65   條

97

第  66   條

9899

第  67   條

100101

第  68   條

35102

第  69   條

103

第  70   條

104105

第九章 罰則

 

第  71   條

71106107108109110

第  72   條

110111

第  73   條

107108

第  74   條

112

第  76   條

24255597

第  77   條

975113

第  78   條

4850

第  81   條

114

第十章 附則

 

第  82   條

1115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3

第8條

18

第15條

203369

第16條

69

第17條

19

第24條

31

第25條

31

第26條

31

第27條

31

第29條

32

 

 

 

 

1

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對象為何?(§1、§2、§82)

 

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此,舉凡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均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只有2種:

 

1.部分公營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而所謂小規模係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即非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

 

2

企業處理會計事務,會涉及哪些法令及會計原則?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何?(§2)

 

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其適用法令及會計原則之優先順序均相同。但有些法令在規模小之企業不適用,茲將其適用優先順序舉例如下:

1.證券交易法(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2.公司法(僅行號不適用)

3.商業會計法

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5.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6.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7.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8.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

9.會計學理

10.權威團體發布之會計文獻

 

3

請問什麼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包括之範圍及適用順序為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括之範圍及適用順序如下: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2.國際會計原則。

3.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

 

4

請問商業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3)

 

依商業會計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為經濟部權責。

二、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由各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所以,在台南縣政府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即為台南縣政府。在台北市政府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即為台北市政府。

 

5

請問商業之負責人在商業會計法中是如何規定的?(§4)

 

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所以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因為商業會計法中有規定商業負責人應該做及不應該做的事,且訂有違反時之罰則,假若您是上述所列之商業負責人,雖然你不是會計專業人員,但對商業會計事務仍負有相當之責任,故對商業會計法應有所瞭解。

 

6

請問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是指誰?其聘僱與解任在法律上有什麼特別規定?我若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時,總經理是否可以任意將我解僱?(§5)

 

公司會計人員可分為主辦及經辦會計兩種,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就是該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如果你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你的聘僱與解任,至少應由董事會採合議制來決議,在法律上工作權已有較高之保障,總經理不可因個人好惡而任意將你解僱,當然你也須為公司之會計事務負較高的責任。

 

7

我們是一家新設立的小公司,為節省開支而不打算聘請專任之會計人員,聽朋友說坊間有許多代理記帳的人可代為處理,費用很低。請問這樣合法安全?應如何選擇?(§5)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所以公司得委託外部人員代為記帳,合法業者有以下3類:

1.會計師:具會計師執照且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師登錄,並加入會計師公會,受會計師法管理之人。

2.記帳士:依記帳士法領有記帳士證書且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加入記帳士公會之人。

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只要你找的是已向政府合法登記的業者,大家依法令的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也許費用沒有那麼低,但是以合理的成本,可換得適當的財務資訊及合法安心,這個代價很值得。

 

8

我是一個剛自行創業的人,由於資金有限,未聘雇專職之會計人員,那麼我該如何處理我公司的會計事務呢?(§5)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而公司新成立資金有限,若無預算聘請專任之會計,則你可將公司之會計事務委由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之。所以你只要去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雙方談定委託內容即可交由其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但是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是公司應負的責任,不可因此隨便處理,否則,你仍會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9

我應徵工作的老闆告訴我,我的職務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主辦會計到底應負哪些相關的責任,其任免是否有特殊之規定?(§5、§77)

 

一般中小企業的老闆常常搞不清楚,「主辦會計」與一般所說的會計並不太相同。所謂主辦會計人員係指依第5條規定任免之主辦會計負責人,並應負本法第71條至第73條、第76條、第78條、第79條之罰則。

公司負責人未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1項、第2項或第5項任免會計人員者,依第7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

請問「會計年度」是指什麼?法律上有何規定?(§6)

 

「會計年度」係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會計上計算之目的,將永續之生命劃分段落(期間),以便在每一期間終了將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會計上之期間,係以1年為1期,故又稱為會計年度,並以起始日所屬年度為該期之會計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第6條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曆年制及非曆年制兩種:

1.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如96.1.1~96.12.31稱為96會計年度。

2.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95.10.1~96.9.30稱為95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之訂定,關係企業財務報表之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之可比較性,應予規定,且不要任意變更;若有變更之需,依商業會計法雖不必報備,但依其他法令(如所得稅法)仍有報准之規定,請注意。

 

11

我們是一從事國際貿易業務之公司,因業務須要常有外幣進出交易。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使用外幣為會計記帳單位?(§7)

 

所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之貨幣單位(如新台幣元、美元、日元等)稱之。

依商業會計法第7條之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因此原則上,我國商業皆應以國幣為主要記帳單位, 貴公司設於台灣且非屬例外規定範圍,故應使用「新台幣元」為會計記帳單位,至於因業務需要而需記載之外幣資料除應於會計摘要中記明外,若業務上需記載外幣資料只可以其他相關管理記錄輔助。

 

12

聽說規定每筆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9)

 

凡商業之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依法不能以現金支付。
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經濟部也在民國84.10.28商222667號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1.1起實施」所以,你說的很正確,政府立法目的係為節約商業上現金授受的時間、避免錯誤及危險產生,以保存交易軌跡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才會有此規定。
為避免現金被搶或被侵占,並保存交易軌跡、防止洗錢,還是依規定使用適當的支付工具,既合法又安全,才是上策。

 

13

請問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允許採用的支付工具有那些?(§9)

 

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所謂票據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無條件給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規定之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1.匯票:委託他人為付款人
2.本票:由發票人為付款人
3.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為付款人
劃撥係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是劃撥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電匯指透過銀行以電報、電傳或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方式指示代理行將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匯款方式。至內部轉帳則指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但若僅是活期存款之取款條則非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支付工具。

 

其他方式如以信用狀付款。

 

以上方式皆須載明受款人。

 

14

請問何謂「會計基礎」?會計上應如何使用?法令規定如何?公司每年發放之年終獎金,應於何時入帳?(§10)

 

會計基礎係指會計人員決定將交易事項入帳時點,所選擇依據之基本原則。
一般分為兩種方法:
1.權責發生制

2.現金收付制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稱之商業,依法均應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縱使平時採現金收付制,決算時,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沒有例外。
至於公司發放之年終獎金,因係酬勞員工過去1年之工作付出,屬已經發生之事項,決算時雖未支付,惟依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決算日以「應付費用」科目估列入帳,以免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於次年度收現時才申報所得稅,係因綜所稅採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制)認列所得之故,企業不可受其誤導。

 

15

我們公司是以現金收付制為入帳的基礎,為何在決算時,須調整應收應付等項目呢?(§10)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以當年度終了決算時,將各項收益及費用依其應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使財務報表更正確、可靠及完整。

 

16

何謂會計事項?有哪些分類?應如何記載?(§11)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分為對外會計事項及內部會計事項兩種。對外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產生權責關係者。例如:銷售貨物收取價款之交易行為。內部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例如:提列折舊。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以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17

何謂會計制度及商業通用會計制度?(§12)

 

所謂「會計制度」,係指商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商業應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商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個別商業為滿足其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配合其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及員工之配置與能力,使所設計之會計制度可在符合管理者需求之前提下,作為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之依據。

所謂「商業通用會計制度」,依商業會計法第12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供各商業於訂定或制訂其會計制度時參考。同性質之商業,得由同業公會訂定其業別之會計制度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商業亦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經濟部已訂有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請參考網址http://www.moea.gov.tw/~meco/doc/s3_p02_p05_p01.htm

 

18

志玲是一位熱心盡責的會計人員,一天她發現倉庫內有一箱民國80年的帳冊,志玲認為此箱帳冊已超過法定應保存之年限,於是自做主張的把它銷毀了。請問這種行為對嗎?(§38、商業會計處理準則§8)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故這箱8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因為志玲太熱心了,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而違反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雖非屬本法罰則範圍,但仍應注意。但需特別注意,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19

本公司現屬建廠期間,已投入廠房建造及設備採購支出。請問其帳務處理之規定如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7款,「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預付購置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款項等;其評價包括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
故 貴公司之各項建廠支出應作分錄如下:借:未完工程×××,貸:應付款項(銀行存款)×××。舉凡廠房之造價,建築師之設計費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計入。
相同的若係機器設備之採購,在未按裝妥前所支出之價款、保險、運費...等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借記入「預付購置設備款」科目。
以上所述「未完工程」、「預付購置設備款」均屬固定資產項下之科目,因其尚未能提供商業使用,故不必提列折舊;待其全部完工或驗收,應全數轉列固定資產內其他適當科目中,再開始提列折舊。

 

20

甲公司在今年以一筆定期存款做質押向銀行借款。請問該筆存款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5)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此筆定期存款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則應依其保證期間,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21

請問公司取得憑證後應如何處理入帳?(§15、§18)

 

商業交易之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一、取得原始憑證:如進銷貨發票、各種收據、薪資表、加班費申請單、驗收入庫單、銀行匯款單等。

二、編製記帳憑證:依原始憑證編製現金收、支傳票、轉帳傳票。

三、登入帳簿:指將傳票之借貸科目、內容摘要及金額計入各種帳簿,如現金帳、日記帳、總帳等。

 

依商業會計法第18條規定,

一、整理結算及結算後結轉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22

請問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應如何記帳?(§19、§71)

 

依商業會計法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由此可知,會計係以記錄真實經濟事實為原則,縱然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仍應詳實記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會計人員應注意,所有會計記錄一定要有憑證,對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依商業會計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為證明,以免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之嫌,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而生刑法上之風險。

 

23

帥慶最近自己當老闆投資設立了一家設計公司,朋友提醒他要管好公司的會計帳簿,他反問什麼是「會計帳簿」?(§20-§22)

 

在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2條中有很清楚的分類、說明和規定,讓我解釋給你聽。
會計帳簿依法可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又稱為日記簿或分錄簿。又可分為(1)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2)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又可分為(1)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2)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相關規定可參閱商業會計法中所訂。
但現行實務上,會計多採電腦化處理,故只要將交易分錄依規定輸入,上述會計帳簿多自動產生。

 

24

請問一家公司基本上應設置哪些帳冊,若沒有依規定設置帳冊會有哪些罰則?(§23、§76)

 

依商業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第1款之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者,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依法必需設置基本帳簿,若公司規模尚小也必須設立總分類帳及日記帳才對。

 

25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設置總帳及日記帳。請問對其規格、設置方法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及罰則呢?(§24、§76)

 

依商業會計法第24條之規定,商業所設置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假若違反該條規定,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見設置帳簿的重要不容忽視,除了應依商業會計規定按頁數順序編號外,並應妥善保存公司帳冊,以免滅失,造成公司損失,也使自己觸犯法律,遭受罰鍰的處分,得不償失。

 

26

公司應如何設置及管理帳簿、憑證?(§25)

 

依商業會計法第25條規定:「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在不違反相關帳簿目錄設置規定下,你也可以自行設計自己喜歡的格式,只要記得上述所列的應記載事項即可。
另外,為了表明管理責任,上述目錄要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才行,可別忘了哦!

 

27

請問商業會計事項有關摘要,應如何填寫才算完整合法?(§26)

 

你的問題很好,有很多人在處理會計事務是經常疏忽「摘要」的記錄要點,沒寫或寫不清楚。原則上,摘要應敘述該交易之情況。此外,依商業會計法第26條規定: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交易可能包括下列兩種類型,其記載應合法:

(1)人名帳戶:應載明交易人之真實姓名,多人共有者應載明代表人姓名,並另於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

(2)財產帳戶:應載明財產之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例如:「股東往來」性質之交易應記載股東之姓名,其住所則列於分戶帳上。買入機器一台帳列「機器設備」,並記入「財產目錄」記載相關詳細內容。

 

28

請問會計科目有哪幾類?我們可以依自己的需要自行訂定嗎?(§27)

 

一般而言,會計科目可分為9大類:

1.資產類

2.負債類

3.業主權益類

4.營業收入類

5.營業成本類

6.營業費用類

7.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

8.非常損益類

9.所得稅

依商業會計法27條之規定,上述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9

請問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科目包括哪幾類?內容包括哪些?(§27)

 

有關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科目分3大類︰

1.資產類:如流動資產、基金與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

2.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

3.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項目等項。


以上3類就是構成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依其結構,可以得到一個很簡單的公式︰
資產=負債+業主權益

30

請問損益表中的會計科目包括哪幾類?內容包括哪些?(§27)

 

有關損益表科目,可分成下列各項:

1.營業收入︰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2.營業成本︰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3.營業費用︰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4.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5.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6.停業部門損益。

7.非常損益︰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以上就是構成損益表之項目。

 

31

請問資產負債表中之業主權益包含那些部分?並請簡要說明其義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4-§2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4至27條,業主權益主要可分為下述4項:

一、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二、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請參閱公司法238條)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四、業主權益其他項目:係指其他造成業主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未實現重估增值、庫藏股等。

 

32

何謂「營業收入」?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9)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銷貨收入:指因銷售商品所賺得之收入。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減項。

(二)勞務收入:指因提供勞務所賺得之收入。

(三)業務收入:指因居間及代理業務或受委託等報酬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營業收入:指不能歸屬前3款之其他營業收入。

另外提醒大家,當上述各類收入發生時,其相關之成本亦應依上述收入分類之原則加以分類列示於損益表之營業成本欄,以使收入成本能配合表達。

 

33

請問財務報表中「現金」科目之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有那些?(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5)

 

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可轉讓定存單、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部分。

茲說明其性質及應加註釋如下:

(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在1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依所擔保債務為流動或長期負債而分別列為「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應列為流動資產;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以上請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

 

34

會計處理人員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注意哪些事項?(§28、§30、§31、§32)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必要之附註。編製財務報表時,必須注意下列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一、以會計年度為準: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各種定期或不定期之報表,不在此限。

二、前後科目須一致:商業會計法第31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的科目分類若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三、應採2年度對照表達:商業會計法第32條規定,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2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與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35

我與朋友合資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由朋友負責經營。請問年度終了後,我如何才能知道公司的經營結果與財務狀況?(§28、§68)

 

為保障股東之權益,公司法第228、229條中即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會所應編造年度會計表冊之內容、時間及程序。並規定各該會計表冊應於股東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另依公司法230條,年度會計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下列表冊分發各股東: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股東權益變動表
(4)現金流量表
(5)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決議
所以透過上述程序你就可以取得公司之財務報表,當然也就可以瞭解公司之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有關財務報表之內容,亦可參考商業會計法第28條。

 

36

請問商業會計法第28條中所稱「資產負債表」,對公司而言,是指什麼?有那些內容?如何衡量?(§28、§42、§54)

 

資產負債表:亦可稱為「財務狀況表」,係指表達企業在一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以金額來衡量表示之報表。它可供閱表人分析企業之償債能力,亦為分析獲利能力之基礎。

其主要內容及衡量原則如下:

一、資產: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是資產的基本特質,其衡量方法有三:

(1)購入或生產取得者,以實際成本衡量。

(2)以交換取得者,以公平價值為衡量原則。

(3)因受贈取得者,以取得該資產時之公平價值衡量。

二、負債: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40段,係指企業之現有義務,必需以某一方式履行,不論係因購買資產、勞務或向銀行借錢,一般均需於某特定日期支付。如銀行借款、應付帳款、預收貸款...等。其衡量原則依商會法第54條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且預期在1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三、股東權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44段,就是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益,包含了股東對企業投入之股本(資本、資本公積)、企業所賺取未被股東提走或彌補的利潤或經營損失(保留盈餘或累計虧損)或其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直接認列於業主權益之項目。

 

37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闆,會計結出損益告訴我賺了500萬,可是為什麼我的錢都沒增加,這個損益的結果正確嗎?(§28)

 

一般公司的損益表是讓我們了解一段期間的經營成果,但不能表達資金的運用情形,你覺得錢沒有增加,為何報表上看到會賺錢,那500萬跑到那去了呢?如果你從現金流量表上你就可看到你的錢跑到那裡去,可能因為你購入房屋用了600萬,本期應收帳款較上期亦增加50萬,因此造成你的銀行存款並未因獲利而增加,因為購屋及應收帳款增加,可用資金反而減少。所以從現金流量表中我們可以了解現金的增加來源及減少的去向。當你急速擴充購入設備或投資時,錢會用掉。如不小心,財務槓桿將失去平衡,公司有可能因此周轉不靈,不可不慎,瞭解現金流量表及損益表之不同,及學會如何看現金流量表也是現今不可或缺知識之一。

 

38

什麼叫作股東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虧損撥補表?它有何意義?又代表什麼?對股東有何影響性?(§28)

 

一般我們投資一家公司基本上都是為了獲利,因此公司有責任要告知股東目前股東的權益是什麼?在1年度中有何變化?股本是否有增加?增加的方式是什麼?現金增資還是盈餘轉增資?公司的累積盈餘或虧損有多少?要如何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公司負責經營者,必須對股東投資公司的情形加以說明。對盈餘分配政策,虧損彌補的方法均須適切的規劃及執行,並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於每年度股東常會中向股東報告,供股東參考,以利相關決議。

 

39

請問什麼是「財務報表之註釋」?哪些項目是一定要有之註釋項目呢?(§29)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各款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各項註釋並視為報表之一部分。由此可知,註釋之目的係為讓財務報表之使用者能了解財務報表中無法用數字清楚表達的資料。
依商業會計法第29條所列必要之註釋(一般我們都會說是「附註」),包括:

1.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2.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3.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5.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6.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7.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8.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9.重大之期後事項。

10.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40

請問可以將財務報表附註再予詳細說明嗎?會計政策是指什麼?(§29)

 

依商業會計法第29條中所列,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會計政策」,是指編製財務報表時所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折舊方法係採用直線法或其他方法;固定資產增添改良或報廢之處理原則;存貨計價方法係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呆帳係採帳齡分析或應收帳款百分比法為提列標準…。凡此種種皆稱之為會計政策。因為不同之會計處理方法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很大,所以讀表時應先予瞭解。

 

41

最近我看到一份財務報表,但是在附註中找不到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請問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有哪些?(§29)

 

一般財務報表主要會計政策之說明事項,因行業別及公司營運情形不會完全一樣,請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

 

42

商業會計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所指應註釋「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可否具體說明?(§29)

 

為了讓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知道相關資產是否因企業債權人之要求或約定而有所限制,因此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對此類事項係屬必要並強制應予註釋之規定。

 

一般常見註釋事項有:

(1)於各該相關資產之註釋下說明:如「固定資產中土地、房屋及建築事業已提供作為銀行借款之擔保品,請另詳附註7之說明。」

(2)集中於一個註釋中說明債權人對資產之權利。目前財報註釋中都會列出單獨一項「質押資產」,彙總說明所有資產提供擔保之性質及金額。這是個很重要的項目,記得要注意看。

 

43

有關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第6款「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請問什麼是重大承諾事項?(§29)

 

所稱重大承諾事項有:

1.簽訂重大銷貨、購貨合約、或開立採購之信用狀...等。應揭露如:「截至×年×月×日因進貨已開出尚未使用信用狀金額約$×××××元」。

2.簽訂重大之租賃合約,如:「截至×年×月×日止,本公司已簽約之工廠租賃合約,其未來應支租金情形如下...。」

3.簽訂重大合作契約。

4.簽訂重大工程契約...等。

 

承諾事項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但註釋時應掌握重要性原則才不會造成不必要之負擔。

 

44

有關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第6款「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請問什麼是「或有負債」?(§29)

 

所稱或有負債是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發生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會使企業產生損失,但其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除很有可能發生損失且金額能夠可靠估計者,應將損失金額估列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應予適當揭露於註釋中(極小可能者可不必揭露)。產生或有負債之情況如下:(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第9條)

1.產品或勞物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時,或由於產品瑕疵可能引起損害賠償時。

2.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如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能造成損失時。

3.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害或賠償時。

4.銀行開發信用狀可能造成損失時。

揭露這些事項時,要注意重大性原則。

 

45

什麼是「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它又有那些限制呢?(§29)

 

股東投資主要就是希望企業能獲利,並因而分配盈餘,享受投資成果。所以資產負債表中所列之未分配盈餘,除代表公司經營成果之累積,亦可求出股東可得之股利。但是因為法令的限制、章程的規定或契約之限制,通常無法100﹪將全部盈餘分配給股東。為讓公司之股東瞭解其狀況,故財務報表註釋對此應詳予說明。一般常有之限制如下:

1.依公司法規定應提列10﹪之法定公積。

2.依章程規定百分比於盈餘分配時應同時分配之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

3.依契約限制(如借款合約...等)應予保留不得分配之盈餘。

 

46

請問「期後事項」是什麼?(§29)

 

「期後事項」是指企業從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之間所發生之事項。但「期後事項」所表示之相關事項,則可分為是在期末已存在未存在之兩類事項;前者可因期後事項之發生而對原期末已存在不確定事項,提供進一步證據,應據以調整期末之財務報表,如:應收帳款於期後確定客戶已破產時,期末應估列100﹪備抵呆帳;後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存在之事項,故企業不必調整期末之財務報表,但由於這些在期後發生之事項相當重大,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後來財務狀況、經營績效、現金流量情形的認知,故要加以附註揭露。

 

47

請問「期後事項」在財務報告中如何表達?應揭露之「期後事項」有那些?(§29)

 

期後事項應於附註部分詳加說明。

實際上應揭露之期後事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如下:

1.資本結構之變動。

2.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重大災害損失。

8.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48

請問商業會計法對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作業有無基本的規定及罰則,來規範會計事務作業的品質呢?(§9、§14、§34、§36、§66、§69、§78)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

1.商業支出達100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9)

2.商業應取得原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14)

3.商業應按時記帳。(§34)

4.商業應依法裝訂、保管會計憑證(§36)及編製報表(§66)。

5.商業應將決算報表置於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69)

 

依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若違反以上事項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所以請大家注意,並提醒相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49

我是一個公司的會計,老闆最關心的是公司的獲利情形,我應該用什麼方法告訴他?讓他了解呢?(§28)

 

一般來說經營者最想知道的是公司賺了多少錢,所以會計人員必需依規定,忠實記載所有交易的內容,而損益表正是表達一段期間經營成果最好的代表數據。因為損益表可以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數據,例如截至目前一段收入的總額,成本及銷貨毛利是多少?營業的支出總數?非營業的利息收入、支出,兌換損益...等。
以上資訊可反應公司到底是本業賺錢,還是因為外匯操作得宜賺了匯差;公司虧損係業務量不足,致使毛利無法負擔公司基本營業費用,所以損益難兩平。從損益表你都可以看到可提供分析經營成果的基本因素。身為一個專業會計人員,如果你無法說明損益表的用途,那你可要再進修了哦!

50

如果遇到發票日期與實際請款日期不同時,應以哪個日期為入帳日?(§34、§78)

 

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例如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交貨時認定為買賣雙方之會計事項發生日,亦為應入帳之日。

 

另34條中所指「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免影響會計資訊重在即時提供之本質,大家不可誤解。
此外,違反「按時記帳」之規定者依第78條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務必小心!

 

51

我們公司想要瞭解在正式會計處理程序下,各項會計憑證及帳簿應由何人簽章負責?(§35)

 

依商業會計法第35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因為會計處理程序的設計必須配合企業經營責任之承擔與解除,所以最主要之責任是由企業之負責人承擔,不論負責人是自己作決策自己執行、自己監督,或另聘經理人或執行、監督人員,負責人自己仍須承擔最終責任。所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於帳簿啟用表上簽章,若有受其委任使用保管該帳簿之人也要蓋章。至於會計憑證部分則依交易內容可配合公司之授權制度由編製人(如會計)及複核人(如主辦會計、經理人或負責人)依規定簽章。
總而言之,一份未經任何人簽章之會計憑證或帳簿,是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基本規定。

 

52

會計憑證應如何整理才合規定?(§36)

 

商業會計法第36條的規定:「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傳票編號。」實務上,記帳憑證俗稱會計傳票,傳票上會有日期及傳票編號,以與會計帳簿上登載之日期、傳票編號,相互勾稽,故會計傳票依規定一定要按日期先後順序及傳票編號順序整齊排列裝訂。
至於相關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合約、驗收單...等)最好放於各該傳票後一併保存,若有需要另存者互註日期及編號,以便於查詢及保管。

 

53

我是公司的會計處理人員。請問當我在繕寫原始憑證時,商業會計法規定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15、§33、§37)

 

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兩種,而原始憑證又分為對外憑證、外來憑證及內部憑證三種。所以在編製記帳憑證時,其所依據之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均須由商業自行來繕製。在編製時,必須注意下列規定:

一、依據事實: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原始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二、自留副本或存根: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三、編定字號:即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編定字號,並應將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

四、黏貼及註明:依37條第2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誤寫或收回作廢,均應將其粘附於原副本或存根上,正本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54

我們公司開立給客戶的銷貨發票,因書寫錯誤遭客戶退回,要求重新開立一張發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37)

 

首先,你應該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之規定將誤寫及收回作廢之發票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另行開立一張發票給客戶,並應在新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原係何年何月何日、原發票編號、作廢重開等字樣。

 

55

請問發票、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公司要保存多久時間?如果不小心遺失該怎麼辦?(§38、§76)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所以請注意,有關保存期限應區分為2類,其保存期限規定如下:

1.會計憑證:係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記帳憑證也就是傳票),保存期限5年。

2.會計帳簿及報表:係指所有之帳冊(如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進銷貨帳及成本帳等)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表及各科目明細表...等,保存期限10年。

 

會計資料在保存期限內,若不慎遺失,應盡可能予以重建相關資料,依第76條如果違反了上面的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人員應特別小心。

 

56

請問公司的會計憑證及帳冊在決算程序終了後應保存幾年,若未保存妥善是否會被處罰?是否有法令依據規定呢?(§38、§76)

 

有的,會計憑證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應保存5年,而會計帳冊及報表更應保存10年,若未妥善保管,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妥善保存管理公司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是很重要的。為使會計憑證保存完整,不滅失遺漏,應該造冊裝訂,編列管理,且存放於公司安全穩當的地方,方便稽查人員或相關人員調查審核,才是有效可靠的保存管理制度。

 

57

現在電腦使用廣泛,本公司想使用電腦來協助處理會計事務,請問有何法令限制或規定?(§40)

 

商業會計法第40條即已明訂「商業得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
另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而且依該條第2項規定,內部控制之規範,須以書面為之。
由上可知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之規定是較嚴格的,因為電子計算機處理下之資料修改容易且不留痕跡,若無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則會計資料之安全性及正確性將很難確保。

 

58

實務上大多數的公司都已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但卻未訂立書面之內部控制,為什麼?(§40)

 

由於個人電腦使用廣泛,實務上會計事務多已借助電腦及相關會計軟體之協助而完成,且許多中小型公司也沒有確實訂定書面內部控制,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管理者未積極取得內部控制相關資訊,認為訂定及執行會很難。實際上依「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內部控制,至少涵括下列事項:
1.組織之分工。
2.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之使用權限。
3.會計軟體之變更。
4.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及輸出。
5.資料之備份。
以上這幾項可以給管理者一個引導,有利營運,值得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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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最近因業務需要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訂單、裝運、進口到組裝、完成測試、運作,期後又因小零件有瑕玭,退回原廠更新,前後耗時3個月。請問在帳務上我該如何處理呢?(§41)

 

依商業會計法第41條規定:「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所以從下訂單付給國外訂金即應記入帳冊,記入預付設備款科目。另貨進海關通報時之各項費用(如:報關費、關稅、運費等)及貨到以前應資本化之利息,均須記入資產成本內不得作費用支出,至於在測試期間內所發生的零件瑕疵、退回、更換所發生的運費等,是否計入該項資產成本內,涉及該機器設備測試期間之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化之規定。原則上只要該測試過程長且係機器設備為達到適於使用之必要過程,當然就應該計入機器設備之總成本中;否則一般均計算至貨到公司以前所發生之所有成本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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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最近因一批機器設備老舊而向國內該機器設備製造商,以舊設備抵價購進一批新的機器設備。請問在帳務該如何處理?(§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公司以舊機器設備換購新的機器設備,其中又有差額以現金補貼,所以首先應以新機器公平價值衡量入帳。如果公平價值無法衡量,才以舊機器設備的帳上帳面價值(即該筆資產減去至出售當天之累計折舊),再加上所支付的現金即為購入新機器設備的成本。

 

61

我們公司最近在台中新開設了一家分公司,開幕期間受各界歡迎,各個客戶、廠商贈送了不少贈品,舉凡各類家電、辦公設備等。請問在帳務上該如何入帳呢?(§42)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應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所以當公司收到客戶贈送的贈品時,即應以一般公平價值估算入帳,記入各個適當的科目;若屬應資本化以分攤費用或提列折舊的贈品,應借記入「資產科目」及貸記「遞延收入」,再按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比率,認列受贈利益;若屬一般費用性的贈品,因價值不高、耐用年限不長,如:花束、花圜、扁額等,實務上依重大性原則可以不計入帳冊,以簡化帳務處理。

 

62

在公司實際交易中,有以甲商品交換乙商品的情況發生,那換入的乙商品應如何入帳呢?(§42)

 

按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如果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換言之,如無貼補現金,應以甲商品之公平價值(如乙商品之公平價值較明確,以乙商品之公平價值為準)作為乙商品的入帳基礎。

 

63

本人因投資某公司,近來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發現,有一項目「存貨」其金額佔總資產比例非常高非常重要,想請教商業會計法對「存貨」科目之入帳基礎是否有明確的規定?(§43)

 

因為存貨係屬財務報表中的重要項目,故商業會計法第43條對其入帳基礎有明確的規定如下:「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評價,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市價時,應以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其中最重要之原則為:

1.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所謂成本係指「達到可供銷售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支出」。

2.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成本高於市價時,以市價為準,並認列跌價損失。

 

除上列2個原則外,存貨結轉成本時「存貨計價方法」之選擇也非常重要;因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後續會詳加說明。

 

64

請問依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之存貨計價方法共有幾種?可否簡單說明?(§43)

 

依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前項(存貨)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由於,不論就本法之規定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在此部分並無重大差異。惟因為不同方法之採用可能重大影響損益之結果,故財務報表註釋中應特別說明之。

 

65

我們公司因獲利有充裕的資金,為免資金閒置造成浪費,經理最近購買一些已上市股票、基金及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該如何入帳較為允當呢?公開市場股價起起伏伏成本該如認列呢?跌價損失是否可入帳?(§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並準用前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所以取得股票時應以實際成本(買入價格加相關手續費)記入適當之有價證券科目(如短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應適當評價。該證券出售時,依選定之成本計算方法計算損益。一般多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認列(惟依法可採用之計算方法尚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以沖減該有價證券科目餘額。
期末之評價,依商會法第44條規定:「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其詳細處理,可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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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公司主管不斷投資我們的週邊產業公司,投資金額甚大,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請問在帳務處理上,我該怎麼做呢?(§44)

 

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貴公司為擴展經營規模,積極投資週邊產業,對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持有之意圖且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歸為長期投資,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損益。


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所以貴公司每年年終損益決算時,應取得被投公司的財務報表,就其當年損益按約當持股比例計算認列收益或損失。

 

67

請問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於94年以前,可分為1.成本法2.成本與市價孰低法3.權益法認列入帳?95年起,會計處理有無改變?其依據準則為何?(§44)

 

自民國95年起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可分為兩大類:

一、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

1.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者。(控制能力之判斷,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

2.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以上,未具有控制能力者。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3.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雖未達20%,但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不符合上述權益法條件者應採用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

 

68

本公司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應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6)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6條:

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發行之股票、債券或投資不動產...等。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二)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5號規定辦理。

(三)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辦理。

(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五)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六)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商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1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七)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69

何謂「短期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何?(§4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中定義:

「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指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外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70

我們公司最近有幾項機器設備,因年代規格老舊不合用,而將之出售給其他廠商,發票要如何開立?帳務上要如何處理、如何表達?因為此項機器設備價值不低,其出售利益很高,在財務報表上要如何表達?(§45)

 

一般在商業會計法上所認列的收入可分為營業性及非營業性,而出售固定資產即屬於非營業性之收入,發票應開立「出售資產」,並說明出售資產之品名,一般在實務上常會碰到屬於非營業性的收入,如:出售資產、代購貨品之利益、各種補貼等等,都可計入非營業收入項下;其他一般性收入、補貼等等,應設立其他收入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收入來做區隔,以符合允當表達之會計原則。在收款部分,假若沒有立即收現金,而是以收帳款或應收票據來入帳時,亦需另行設立其他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票據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行為產生之帳款及票據做區分,如此才能符合商業會計法之第45條第2項「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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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景氣不好,很多中小企業紛紛倒閉,使得我們公司的客戶帳款收回不易,有的客戶更是因週轉不靈倒閉,對於這些收不回的帳款該如何入帳呢?能不能掛在帳上?或是有其他的方法可認列損失呢?(§45、§71)

 

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評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下列2種時點:

1.期末(資產負債表日)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餘額估列並列為其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之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2.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其備抵呆帳,依法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故應收債權發生呆帳之可能性很大或已發生,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72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提列折舊?折舊提列若已達原訂耐用年限﹐可否繼續提列?(§46)

 

依商業會計法第46條:「折舊性固定資產之評價,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折舊,簡單的說就是將固定資產成本在其使用期間內予以合理分攤。透過折舊費用之提列,固定資產價值會因使用越久其帳面價值越低。
此外,固定資產折舊如已達原訂耐用年限,仍有帳面價值,且能繼續使用者,可以重估其耐用年限及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固定資產已折舊足額者,雖仍可繼續使用,也不得再提折舊。

 

73

固定資產,係資產負債表中很重要的科目,應如何衡量其價值?(§47)

 

固定資產之成本:

(一)取得時,按取得成本評價(如買入價格);

(二)取得後,凡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支出或重估增值等亦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成本。

固定資產因係供營業使用,所以要將其成本加以分攤由預估的使用年度來負擔,會計上稱為「折舊」,並以固定資產之成本扣除已提列累計折舊之淨額為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並列示於資產負債表中。如該帳面價值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減損損失,相關規範請參閱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35號。
會計上對於固定資產之表達除應列示成本科目(如房屋建物)並應列示減項之評價科目(如累計折舊--房屋建物)外,還需以附註註明許多相關資訊(如折舊方法、資產重估資訊、提供擔保情形及投保概況...等)以使閱表人獲得充分資訊。

 

74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幾種?(§47)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商業會計法第47條已列明有下列5種方法可採。

(一)平均法: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此乃最常採用方法,因為簡單、易懂。

(二)定率遞減法:係先計算出折舊率,再乘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來計算當年度折舊,因此折舊費用會愈來愈低。

(三)年數合計法:係成本乘以折舊率。折舊率之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使用年數之相反順序。屬早期折舊費用高,而愈來愈低之方法。

(四)生產數量法:以生產數量為基礎計算折舊提列金額之方法。

(五)工作時間法:與生產數量法類似,但改以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時間為基礎計算。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折舊之計算需要許多客觀的估計,目前行政院已有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供商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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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中小型企業的會計小姐,在帳務處理上對於一些公司用的機器設備,例如:電腦、印表機、訂書機、打孔機、飲水機等支出,科目分類的歸屬一直弄不清楚該擺在費用科目、還是要記入資產項下攤提折舊呢?在法條上有沒有可以依據的規定呢?(§48、§77)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中之規定:「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會準則公報第1號第56條亦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綜合以上所述,所有支出在會計上可分為2種

1.資本支出:如固定資產、未攤銷費用、無形資產、預付費用...等資產科目。

2.收益支出:雜項購置、修繕費、文具用品...等費用科目。

列資本支出者應同時符合下2項要件,否則即應列為收益支出:

1.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超過資本化之標準:一般公司可自定標準,若不知標準應訂為多少才屬適當,則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中規定,支出金額不超過6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也是一個不錯的標準,又可避開財稅務不一致的問題,值得採用。

 

76

何謂「遞耗資產」?應如何衡量、評價及表達?(§49)

 

遞耗資產,一般而言就是指天然資源,如石油開採業之石油、畜牧業之種牛及乳牛但不含肉牛等。
遞耗資產之取得成本隨取得、探勘、開發而增加;但因開採、使用而耗竭,故依商業會計法第49條規定:「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科目,按期提列折耗額」。折耗就像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一樣,目的係為將資產成本分攤給已使用部分,讓企業能一面認列費用,一面認列累計折耗,並達成資產之評價。
有關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事項有資產之評價基礎及保證抵押等情形。

 

77

請問我們公司在成立前至開始營業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部列為開辦費呢?(§50)

 

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而開辦費亦屬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故公司在開始營業之日前,所發生之費用(包括開辦費)應做為當期費用。

78

請問何謂「創業期間費用」?創業期間之收支處理與一般商業經營期間是否相同?(§50)

 

創業期間費用顧名思義就是商業於創業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其入帳方法與一般期間相同。所稱創業期間,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中所述,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創業期間」。創業期間之費用支出,包括開辦費皆不得資本化。但創業期間畢竟與正常營運期間不同,故於財務報表中應特別揭露創業期間事項,請參考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

 

79

我們公司內有三筆土地,其中有二筆土地是屬投資性質,一筆是公司所在地,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似乎只有自用土地可按公告現值重估之意思,請解釋其「自用土地」之定義?(§51)

 

條文中之「自用土地」是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的土地,且其範圍僅限列在「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土地,不包括列在「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的土地。因此貴公司之二筆屬投資性質的土地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而公司所在地的那筆土地則得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規定,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80

我們公司近日因組織重組,為使帳上資產報表與市值更接近,欲作資產重估。請問資產重估有那些法令可以依據呢?(§51、§5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之規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81

本公司的機器設備於今年7月份辦理資產重估,並已提列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請問我在帳務上折舊應如何攤計呢?(§52)

 

依商業會計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所以你今年度折舊的提列仍應依照未重估前的成本依照原攤提方法計算本年度的折舊提列數,而於次年度依照資產重估後的新成本、剩餘耐用年數及原折舊方法攤提折舊。當然,如果耐用年數、殘值及折舊方法如有變動,按估計變動方式處理。

 

82

請說明預付費用定義及相關會計處理原則。(§53)

 

預付費用,簡單說就是已支付而尚未消耗之支出。
依商業會計法第53條規定:「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評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評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評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所以會計處理原則有2:

(一)要具有未來之經濟效益。(此乃所有資產之通則)

(二)要依使用期間而攤銷轉列費用。

 

83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若是以折價的方式發行,到期日時再依面額償付,其間不另外支付利息,在會計作業上該如何處理呢?(§54)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之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公司債之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減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有效利率攤計利息費用,並攤銷公司債折價。如此產生的財務報表較能允當的表達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亦不至於低估公司的負債利息,誤導了財務報表的使用者。

 

84

請問公司之各項負債應如何列帳?(§5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1、§22、§23)

 

依商業會計法第54條:「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1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22、23條,我們可將公司之各項負債分為3類:

1.流動負債-指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2.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以較長者為準。

3.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之債務。

 

85

我和朋友合資設立一家公司,將我名下一棟房子作為投資金額。請問用房子抵繳資本的話,如何計算認定我的出資額?(§55)

 

依商業會計法第55條之規定,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市價為標準,無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你以自己的房子充抵投資資本時,便可以該棟房子的市價來抵繳認定投資之資本額,其他以現金以外的財物抵繳所投資的資本額時,也可以以相同的方法認定之。所謂的「市價」,是以當時市面上可得的公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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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進入一間剛開始營業的公司當會計,正煩惱其會計事項應選擇何種基礎入帳,可否自由選擇更換?(§10、§56)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6條規定,除了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外,會計事項的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須更換,須有正當理由,並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及其影響。因此,你必須了解你們公司的行業特性及會計事項本質,判斷何種會計入帳基礎最能適當表示出你們公司最真實的營運狀況,一旦決定,最好前後一致,如此,才能對你們公司有好的幫助。

 

87

請問何謂「會計方法之變更」?屬於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事項嗎?(§56)

 

我們曾經談過會計政策,知道會計處理方法基於不同之行業特性或經營狀況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但為保持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會規定無特殊之需要時,會計原則(方法)應一貫使用;但是有時因企業營業環境之轉變或新會計原則之採用、新事件之發生,而變更採用不同於以往之會計原則,讓財務報表之表達更適當,這就是「會計方法之變更」。
當會計方法變更時,財務報表附註中應說明事項如下:

1.變更之理由

2.因採用新會計原則對期初保留盈餘之影響數。

3.對本期損益之影響數(指新、舊方法間)

4.兩期比較報表應按新會計原則計算以前年度「計列非常損益前損益」與「本期純益」之擬制資料以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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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營運不佳,準備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剩餘存貨及資產,應如何計算其價值?(§57)

 

公司在決定解散、終止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法令並未強硬訂定應以何者為準。
一般會計處理係以「繼續經營之假設」為前提,故當企業決定解散或終止時,前述假設即不存在,以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之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還有多少變現價值,故而,依商業會計法第57條特別有此規定,以利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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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業會計法,關於損益計算的基礎,有何規定?(§58、§59)

 

為求允當表達商業各期之經營績效,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商業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度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但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營業收入之認列,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通常應以交易完成時為之。

 

90

我在一家營造工程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對於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不知道該採用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如果每個承包工程合約的期間長短不一,又該如何處理?(§59)

 

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

所謂可合理估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第9段,是指

(1)應收工程總價款,可合理估計。

(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可合理估計。

(3)期末完工程度,可合理估計。

(4)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估計。

 

但因實務上見解,認為所有工程幾乎多可合理估計,故原則上只要工期超過1年,均應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
反之貴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如為短期合約(也就是承包工程之工期不超過1年),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
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所以工期雖然有長有短,卻不能一律採用同一方法,應依其是否符合應採完工比例法規定,個別認定計算才正確。

 

91

您好,我是一位承包工程業的老闆,往往工程都要耗時1年以上。請問帳上應如何認列損益,才不至於造成帳上大賺或大賠?(§59、§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承包工程的收入與成本應同時認列,即使工程耗時1年以上,因工程成本與工程收入同時認列,如本期未認列工程收入,工程成本亦應遞延,應不致大賺、大賠才是。另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但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如果採完工比例法者,其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係分期認列,亦應不致因而大賺或大賠才是。

 

92

您好,在上次地震時,我的公司部分建築物毀損,但我有獲得部分保險理賠,這樣帳上還能認列損失嗎?若可以,我可以選擇把這損失認在別的年度嗎?(§60)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故貴公司因地震所發生的損失,必須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應借記災害損失,貸記資產相關科目至於獲得的保險理賠則應另作分錄,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收入-保險費用災害損失,並於財務報表揭露該事實。

 

稅務上,應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於地震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核實認定。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93

現在員工都有退休金可領,但一次支付大筆退休金對公司財務上有負擔,且表達在報表上的費用也過多,不是不合理嗎?(§61)

 

依商業會計法第61條規定「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當期費用。」如果公司每年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則沒有一次支付大筆金額的困擾,但如只是提列退休金準備則可能有此困擾。但不管那種方式,費用已於各期認列,不會有報表上顯示費用過高的不合理情況。94年7月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其退休金公司應每月按薪資6%提撥,並認列為費用,便不會有您疑慮的問題。

 

94

最近適逢所得稅結算申報,公司總會因稅法規定做各項調整及剔除,為何不在記帳時就先調整或剔除呢?(§62)

 

會計依據事實記帳,稅法會因政策而作不同規範,故商業會計法第62條規定,商業申報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所作各項調整,不影響帳面記錄,故帳面記錄所依據的是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不是稅法,因為僅依稅法規定,並無法允當表達營利事業真實的情況,決策者自然也無法從財務報表看出真實狀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這對公司是非常危險的,需要特別注意。

 

95

我的工廠預訂於5年後擴廠,為了應付這龐大資金,故決定每年必須提列一筆準備金。請問這帳上應如何表達?(§63)

 

如果您的工廠為了應付5年後擴廠之資金,而每年提撥一筆準備金,則應將該金額從「現金」轉列「改良及擴充基金」(屬基金與投資)。

如未提撥基金,只是凍結盈餘,不得分配,則依商業會計法第63條規定:「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故貴公司為了日後的擴廠,而每年凍結之準備,不可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將「未分配盈餘」轉列「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科目,於未來實際擴廠後,再將「特別盈餘公積-改良及擴充廠房準備」轉回「未分配盈餘」。

96

最近正值盈餘分配之期。請問公司之盈餘分配應如何處理?(§64)

 

公司的盈餘分配依公司法規定,依序應先

1.完納稅捐

2.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3.提列法定公積10﹪,

其後,如尚有盈餘才可依章程規定分配給股東及員工,就是所謂的股息或紅利。
依法上述分配給股東之股息或紅利係屬盈餘分配,非營業上之費用,故商業會計法第64條已明確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所以會計上應作:借記「未分配盈餘」,並貸記「應付股利」之分錄。

但對員工之分配,屬支付員工勞務之對價,性質上屬費用。其金額之決定依分配前「盈餘」計算,僅屬員工勞務決定形式之一項約定,不影響其會計屬性。

 

97

每年會計年度終止時,均要辦理決算,決算期間規定為多長?能不能延期?違反規定是否有罰則呢?(§65、§76)

 

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之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若沒有依照上述期限辦理決算,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第4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為了避免受罰,應該要按期限辦理決算。若真正有某些情事耽誤,最多可以延期1個半月,才不會因延誤決算而遭受處罰。

 

98

在每期會計年度終了時,身為會計人員除了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是否需要提供那些報表呢?(§66)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及公司法第20條之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所以會計人員須要提供上述的報表供公司內部或外部相關的人員使用,以便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繼而作出相關的決策,所以提供正確及有用的會計財務等相關報表是身為會計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99

商業每年決算應編製那些報表?報表上並應由那些人簽章負責?(§66、§28)

 

依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應編製決算報表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1)經營方針。

(2)實施概況。

(3)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4)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5)獲利能力分析。

(6)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有: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述各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以上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責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100

請問我們公司在全國各地均有分公司,在年度終了要決算時,要合併決算或各別決算呢?(§67)

 

一家企業雖在各地設有分公司,但是就會計觀點上應視同一家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之規定: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即明確的規定,因為個別分公司的損益均會影響整體公司的營運狀態,其關係重大,因而將其損益帳目合併,其報表的表達才能允當可靠的表達該公司的營運績效,也才不致被利用分公司來操縱損益,影響使用報表者的決算,在財務報表上應可充分了解個別分公司的營運狀況,便於決策者做正確的決策。

 

101

請問有分支機構之商業,其分支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如何辦理決算?(§67)

 

依商業會計法第67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所以,分支機構之決算有下列特性:

(一)不具獨立性。

(二)將分支機構報表依規定編製完成。

(三)將報表交給本機構(如總公司)編製合併報表。

(四)不必單獨辦理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總之,分支機構為本機構下之一個單位,無獨立法人人格,一切作為最終皆應併入(總)本機構,帳目、決算亦同。

 

102

一年一度的會計決算又來到了。請問會計人員於決算完成後,是否就沒有責任了?除了會計人員外,是否還需由其他人負責?(§68)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1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會計人員要解除其責任的方法,就是年度財務報表要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解除。身為會計人,應特別注意。

 

103

我們都知道公司的報表是不可以隨便給外人看的,但有一天我的進貨廠商突然要求看公司的報表才肯跟我們合作,請問我可以給非股東之外人查看公司的報表嗎?(§69)

 

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故貴公司之進貨廠商要求查閱貴公司報表,如是要查閱貴公司營運是否良好、能否如期支付貨款,在這正當理由下是可以給對方看貴公司之報表,但是否有影響到商業利益,就得請負責人好好評估,決定應給予查閱報表之範圍了。

 

104

您好,我是某商業銀行之主管,近來發現向本行貸款之甲公司所提示之報表有不實之處,請問我應如何透過合法的管道查核其報表與帳冊?(§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故貴行為甲公司之債權人,若對甲公司的報表有懷疑,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查閱帳簿。假設甲公司拒絕法院之查核者,則甲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惟貴行對甲公司報表不實之懷疑,是否為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之正當理由恐有爭議,一切依法院之裁判為準。

 

105

我們投資一家從事五金買賣的公司,最近突然因不明原因宣布破產倒閉,使我們的權益嚴重受損。請問身為投資股東的我們,是否有法律規範來保護?我們自己能不能調查該公司是不是惡性倒閉呢?(§70)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家之帳簿報表及憑證,所以你們可以連同該公司的投資人向法院提出檢查該公司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查明是否屬惡性倒閉,再視情況提出告訴。但是這都是屬於事後的補救,最根本的辦法是身為投資人應慎選投資的公司,並關心該公司的營運是否正常,才是最好的投資態度,以降低投資風險。

 

106

商業與會計資訊相關人員(如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專任會計人員、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若不遵行商業會計法時,其處罰種類包括哪幾種?(§71-§81)

 

商業會計法的相關罰則為第71條至第81條,主要處罰種類為罰鍰、罰金,罪行較重者還可處以拘役、有期徒刑。

 

107

我是一家公司的主辦會計,老闆為了規避稅負,取得一些不實的憑證,要我記入帳冊,更向其他公司購買進項統一發票。身為一個會計人員,我該如何處理?假若不能拒絕,對會計人員是否有罰責?(§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1)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帳簿者,

(2)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身為會計人員應告知公司負責人相關規定及刑責,並拒絕配合作出不法情事,以免觸犯法律。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事,不能加以拒絕,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之規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項第71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倘若不能拒絕尚須提出確實證據以保護自己。

 

108

我們公司的老闆為了規避國稅局的查帳,竟要我們把帳冊撕毀、消滅。請問我能不能依照老闆的指示辦理呢?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38、§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款:「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上述之情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故意毀損或不保存帳冊的罰則相當嚴重,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你應該向老闆報告不可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帳冊的保存時限:原始憑證應該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各種帳冊及報表應保存10年。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73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2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09

我的公司所請的會計小姐為了竊取公司公款,而偽造、變造了一些會計憑證。請問她是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71)

 

她這種行為首先已觸犯了刑法上偽造文書的罪,並且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相當嚴重,所以身為會計人員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輕易的以身試法,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主管人員更要注意內部控管,以免有各種不法的情事產生,造成公司的無謂損失。

 

110

我們公司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故意要我們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分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請問這是否違法?(§71、§73)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第4款之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貴公司若違反了上述之規定,刻意操縱帳上損益,應受商業會計法的制裁,會計人員亦會連帶受罰,所以要勇敢的拒絕不法情事,更要對上司主管說明法律的規定,規勸他們不可違法。若無法規勸,身為會計人員更要急流勇退,規避風險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111

現在使用電腦記帳越來越普及,錯誤更正也很容易且不留軌跡,若被用來製造不實的會計記錄將更加提高財務報表可靠性的風險。請問是否有法令罰則來杜絕改善這些弊端呢?(§72)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之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

1.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2.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儲存體之會計資料,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犯以上各款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輕,所以請相關人員自我警剔,以免誤觸法網,後悔莫及。

 

112

請問目前市場上各種代客記帳業者林立;幫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有資格的限制,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是否構成違法?(§74)

 

目前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者為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取具合法資格,而擅自代人處理會計事務者,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4條之規定,處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3年內再犯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無法取具合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者,請勿以身試法,應該於取具合法資格後再行執業,才是可靠且安全的做法。

 

113

公司的會計人員任用及辭退,是否有法令規定程序,來保障會計人員不受他人的脅迫來產生不實的財務報表,以保障會計人員的中立及公正性?(§5、§77)

 

會計人員須具備一定的客觀及中立、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人員免受外在因素的脅迫,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 、3項規定明訂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任序。商業負責人違反該項任免規定者,依第77條規定應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此,可保障主辦會計人員的工作權,及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114

請問在商業會計法中所規定的各項罰鍰、刑責、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有司法上的效力嗎?由那些單位執行呢?(§81)

 

依商業會計法所處之罰鍰,除第79條第6款拒絕檢查員檢查之裁罰由法院執行外其餘均是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商會法遵循情形之稽查,依公司登記管轄,分由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責辦理,若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可開單告發,逾期未繳納罰鍰者,亦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大家不可忽視商業會計法的重要性,要確實遵守其相關規定。

 

115

請問我所經營的是一般的小吃業,是否仍應受商業會計法之規範呢?(§82)

 

你所經營的小吃業,如果屬於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免用統一發票之合夥或獨資,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之規定,得不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