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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關務署訂定貨物經確認產地標示不實,涉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臺中關籲進口業誠實申報及正確標示產地,以免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臺中關指出,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關務署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針對產地標示不實涉及刑事案件,確認處理程序如下:

一、 海關於通商口岸查獲案件: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准進口人完成改善通關放行或退運後,檢具查獲情形(或筆錄)、進口報單及代表性樣品等相關事證,就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情形,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經司法警察機關裁處結果後函復相關單位,並由國際貿易局決定是否依貿易法規定辦理;其中完成改善通關放行案件,由海關副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供主管機關加強市面稽核。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執行落地追蹤查獲案件:該總隊製作筆錄後移送海關,由海關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三、市面查緝查獲案件:由主辦單位製作筆錄後,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臺中關呼籲進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注意查證,誠實申報及正確標示產地,以免觸法。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分機 222
臺中關秘書室聯絡人:黃正忠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分機 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