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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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保險業務員因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報酬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所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得以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盈虧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即與前述不符。該局呼籲,保險公司於給付報酬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避免扣繳申報錯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