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收有押金房東應將押金按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告的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與租金收入合併申報租賃所得。但房東如能證實押金另有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則不在此限。
南區國稅局說,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出租人必須將該款項的利息申報租賃所得。有關押金、保證金的計息方式,是依照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告的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例如,房屋所有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出租房屋,每月租金二萬元,另收有押金十萬元,若當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告的一年期定存利率為1.4﹪,那麼房屋所有人該年度應申報租賃收入為一八一、○五○元(20,000元*9+100,000元*1.4%*9/12)。
但國稅局也指出,財產出租人如能舉證押金另有用途(如存入銀行生息),並已將運用所產生的所得(利息所得)申報所得稅,則該部分押金可不再列入租金計算租賃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