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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已達10%,財政部業於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各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至於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項目金額
1.配偶扣除額 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 123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 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50萬元
祖父母扣除額
6.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元
7.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 89萬元
8.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上列扣除金額只適用於繼承發生時點在103年以後之案件;其修正前後適用金額對照表,可至該局網站/主動公開資訊/出版品/宣導資訊/遺產稅及贈與稅,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如納稅人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bna.gov.tw)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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