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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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問答/財產捐公益團體 不計入贈與總額

    新營區江先生問:個人捐贈機關團體之財產,是否須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該財產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書。如果捐贈財產是免辦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直接交付受贈單位,但如受贈單位於受贈後才經稽徵審查不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並處罰。

【2014/01/10 經濟日報】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