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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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5

有關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亦即僅雇主1人加保或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如何計算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Q:

有關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亦即僅雇主1人加保或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如何計算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A: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規定,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

  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其受僱員工及眷屬參加健保投保手續,
  並依規定負擔及扣收繳健保費。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其受僱員工及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參考健保法§8、§11、 
  §15、§27、§30、§84) 


二、另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即依上述規定之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
     比率(目前為2%)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如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 
     之投保單位(亦即僅雇主1人加保或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因非健保法第34條所規範之投 
     保單位,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