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診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如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於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診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如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於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2014/02/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