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6 00:00:17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去年綜所稅申報錯誤率最高的,就是許多應申報證所稅的民眾都沒申報,導致今年國稅局開出4.5萬份輔導函。今年是證所稅上路第二年開徵,若再漏報,國稅局可能就不會再那麼好心「輔導」,去年有買賣興櫃、IPO或未上市櫃股票的民眾,要注意是否要申報證所稅,以免被補稅。
投資人在股市買賣上市櫃股票目前不用課稅,必須課徵證所稅的股票,只有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以及首次上市櫃(IPO)股票。但屬101年底以前IPO,以及屬抽籤取得的IPO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都排除課稅。
另外,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上述股票,如一年在台居住未滿183天等,就要核實申報證所稅。
賣出興櫃股100張和抽籤取得IPO股票10張,是課稅門檻不是免稅額,只要超出門檻,就是獲利全要課稅,不是只課超過部分的稅。申報時,要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報告書或其他證明買賣價格與日期的文件。
證所稅採分離課稅但要與綜所稅合併申報,售股的收入減去原始成本與必要費用後,獲利課15%的稅。若是賠錢,就不必繳證所稅。同一戶中,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合併計算,而是個別計算損益後,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稅。
判斷所賣出的股票是否要課稅是採先進先出法,但計算課稅成本則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無法證明原始成本者,國稅局將依股票類型,以不同比率推計交易所得額。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所得額。其餘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所得額。未上市櫃股票以成交價20%計算所得額。
例如去年出售IPO股票,沒有拿出買進成本的交易紀錄,國稅局就會以實際總成交金額的50%來認列證券交易所得,然後再課15%的證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