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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今年查稅緊釘四重點 十大常見報稅錯誤 小心別踩地雷!

2013/04/22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422 期 作者:林文義

又到了報稅季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何瑞芳表示,今年報稅有相當多放寬的措施,國稅局將加強提供各項報稅服務,但今年國稅局對綜所稅也有四項查核重點。

 

  最近幾年國內不動產價格不斷上漲,房價高漲不但成為民怨之首,也是國稅局今年查稅的重點項目。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何瑞芳表示,去年若有出售預售屋或豪宅,以及有賣容積率或扶養多位其他親屬等四項情形,都是查稅重點。納稅人扶養其他親屬,國稅局將重點查核,其中有無同居與扶養事實。

 

  稅法中,所謂「其他親屬」,是指直系親屬以外的各旁系親屬,如叔伯甥姪等,以往稅法規定,納稅人只能限定列報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因此,過去國稅局只要發現,納稅人列報扶養年紀在二十到六十歲之間的其他親屬,就會直接剔除不准列報;但這項作法被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財政部遂放寬相關規定,允許納稅人若確實有扶養二十到六十歲間的其他親屬,在報稅時也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列報叔伯甥姪等其他親屬

前提:確實同居及扶養

 

  據了解,有納稅人把家族中的甥、姪等未成年親屬,當成節稅工具,在家族中調配,集中給高所得的家人列報扶養,甚至有一口氣列報扶養近二十位其他親屬,且每多列報扶養一位其他親屬,都可多扣除一個免稅額(今年為八.二萬元),這並不合理。

  何瑞芳說,雖然今年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規定放寬了,但國稅局針對一次列報扶養多位其他親屬,且有利用此項規定避稅嫌疑者,也將加強查核納稅人與其他親屬間,是否同居及扶養的事實,以及被扶養者的父母本身有無扶養能力,作為是否准予列報的依據。

  舉例來說,甲和乙是兩兄弟,丙是乙的兒子,但在報稅時,甲將姪子丙列報為扶養親屬,扣除免稅額,可是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優先扶養的順序,父母無力扶養才能由其他親屬扶養,因此,對於這個例子,國稅局就會去查乙本身的所得,是否有能力扶養丙,若乙有能力扶養,報稅時卻把丙交由甲列報扶養親屬,這就違反《民法》有關扶養的順序,國稅局將不准甲將丙列為扶養親屬。

 

重點對象:扶養其他親屬、
豪宅、預售屋、容積移轉
 
  今年另一個報稅的查稅重點,是房地產。何瑞芳說,這分為兩部分,一個是賣預售屋者,必須按照買賣中間的差額,全部課綜所稅;另一個是賣豪宅,國稅局也會選定重點地區查核,去年有賣出預售屋及豪宅者,務必要誠實申報。
 
  另外一項與不動產有關的查核,是容積率移轉的獲利。有些納稅人名下的房屋被列為古蹟(例如台北市迪化街部分房屋)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時土地的使用被限制住,政府會給予容積率獎勵補償,這項容積率也可轉移交易,在第二手交易時,國稅局就會課稅。
 
  舉例來說,甲的房地產被列為古蹟但有容積率獎勵,甲將容積率以五百萬元轉給乙,此時,因甲是原所有權人,國稅局不對甲課稅,但乙再將容積率以八百萬元轉給丙,則中間賺到的差額三百萬元,就算是乙的所得,必須課稅。這項容積率移轉也是國稅局今年查核重點。
 
  此外,台北國稅局也整理出過去納稅人常犯的十大報稅錯誤,其中最普遍的是,不少納稅人將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金額,當成對寺廟的捐贈,並在報稅時列舉扣除,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何瑞芳指出,當寺廟有登記為公益慈善團體時,一般人對寺廟的捐贈,就是純捐贈,在報稅時可列為捐贈扣除;但若納稅人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雙方就有對價關係(納稅人付費,取得點光明燈權利),此時,這些費用就不算是「捐」給寺廟的,不能列報為捐贈要求扣除。
 
  另外,國稅局也發現,常有納稅人將滿二十歲以上失業的子女列為扶養親屬,這也是錯誤的報稅方式。因為納稅人的子女,若滿二十歲、且不屬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者,就不能列報為扶養親屬,失業和無謀生能力兩者的定義並不相同,滿二十歲的子女,若已未在學念書,就必須獨立申報,不能再和父母一起申報了。
 
  何瑞芳表示,除了查稅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提供對納稅人的服務,而現在最方便的報稅方式,就是透過網路申報,只要按照相關程序申報,一下子就可完成報稅的義務,相關的網路報稅流程,在國稅局的網站都看得到,納稅人可多多利用。
 
  網路申報的流程在台北國稅局網站都看得到,納稅人可上台北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進入國稅局首頁後,按「綜所稅→報稅資訊→網路申報→作業流程」等程序,就可看到以網路申報的各項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