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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請在期限內完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款,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104年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6月1日)前自行繳納,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應繳納15%滯納金外,尚需按應繳本稅連同滯納金依10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惟因事忘了繳納該筆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4年6月8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4年6月2日至6月3日),仍得至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惟仍屬逾期繳稅案件。逾6月3日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發佈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