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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訴願未繳半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義務人質疑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認為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尚未繳納,應儘速繳清,提起訴願也應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