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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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高雄市廖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104年往生,遺有2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5名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以增加扣除額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廖母死亡,其遺有2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雖子女2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00萬元為限。【#23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蘇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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