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A君因病身故,没有結婚,親人只剩從小相依為命的外公、外婆,和從未謀面的阿公,誰才是遺產稅申報的繼承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開始時,若没有配偶也没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父母親繼承,若没有父母親了,就由兄弟姊妹繼承,以此類推。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並無“內”“外”祖父母之分,他們都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二等親的親人,均有繼承權。所以A 君的遺產稅申報,應將外公、外婆和從未謀面的阿公同列為繼承人。【#26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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