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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駐陸台籍員工 免雙重課稅

2015-08-31 01:40:37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報系資料照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保有投票權、年資與勞健保將判定為國內居住者課稅權由台灣取得

    長期派駐大陸的台籍員工,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如仍保有台灣投票權、台灣工作年資與勞健保福利等,有望判定為台灣居住者,課稅權由台灣取得。

    財政部指出,兩岸租稅協議對於雙重居住者採取破除僵局法則,一經認定是台灣居住者,對岸即不再課稅,包括處分台灣資產獲益與在台給付薪資等所得,大陸地區需提供免稅待遇,稅負將大幅下降。

 

    財政部舉例,甲是台灣A公司員工,在台有戶籍並保有工作年資,甲自2007年起長期派駐A公司在大陸的關係企業B公司任職,大陸B公司給付甲的年薪為96萬元。103年度,甲在大陸工作天數為290天,另外75天返台開會,期間,甲自A公司領取薪資24萬元,同年甲出售在台土地一筆,交易所得為500萬元。

    在兩岸租稅協議未生效前,甲會被認為是台灣與大陸的雙重居住者,兩岸同時可以對甲課稅。依照兩地的稅法規定,甲在台灣的課稅所得是24萬元、出售土地獲利500萬元免所得稅、在大陸已納年薪96萬元所得稅則可准予扣抵,合計在台實際課稅所得為24萬元。

    反之,甲在大陸居留逾五年,依大陸法規,兩岸所得均需申報,包括在台A公司與B公司給付薪資共120萬元、處分台灣土地獲利500萬元,合計應向大陸申報的課稅所得是620萬元。租稅協議前,總計甲103年度兩岸應稅所得是644萬元(24萬元加上620萬元)。

    財政部說,因甲在台擁有住所且保有年資、勞健保等相關福利,並擁有投票權,經由兩岸租稅協議判定,甲應屬台灣居住者,因此,甲在台薪資24萬元、處分土地獲利500萬元,大陸不能課稅,甲在兩岸應申報的課稅總所得,會由644萬元降為120萬元,有524萬元的所得大陸需放棄課稅。

    雙重居住者在兩岸租稅協議下,只會成為一方的居住者,因此不會出現重複課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