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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免稅車輛移作他用時補徵貨物稅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2條有關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相關規定,及車輛類貨物稅採從價課徵,尚須考量貨物折舊等問題,特於貨物稅稽徵規則中明定補徵稅額的計算方式,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但車輛已逾耐用年限者,不再計提折舊。採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月者以月計。計提折舊時殘值計算方式如下:殘值=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該局呼籲免稅車輛如移作他用,不符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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