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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8

土地按低於公告現值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例如:土地依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並配合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認定。惟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並無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