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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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蔡先生來電詢問,去(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最近才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付房屋租金的證明,經重新計算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可否申請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蔡先生為例,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蔡先生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妥善保管相關付款證明文件,以便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申報較有利,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