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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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

    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5年2月1日前(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5年2月1日)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