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結購外匯資金匯入國外子女銀行帳戶,如係屬無償贈與者,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匯出國外匯款,如係供受扶養子女海外就學所需之學費、生活費或醫藥費之用,於合理範圍內可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惟如匯出款項係無償供子女國外購置財產或投資等其他用途,即屬贈與稅課稅範圍,如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依法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如有前述匯出國外鉅額款項涉及贈與子女情事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4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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