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最新消息

2015-11-2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多筆房地交易之所得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處分我國境內多筆符合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謹例示如下:

  甲公司於106年度中出售A、B、C三筆房屋、土地,經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計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萬元。

 

A

B

C

合計

收入

100

100

100

 

成本及損費

60

80

110

交易所得

40

20

(10)

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30)

不再減除

餘額

20

(10)

(10)

計入營利事業

所得額

20

0

(10)

10

【#42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