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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0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860號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林敬芬,電話:04-23051116分機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