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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開啟遺產中之保管箱應通知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違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於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稅捐稽徵機關可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點驗登記,納稅義務人未予照辦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另其保管箱內之物品,經繼承人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玉鳳,電話:(05)6338571轉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