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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選舉期間對候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認列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又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惟同法第19條第1項亦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限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舉例來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11月5日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18萬元,及甲君配偶乙君於104年11月7日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5萬元,104年度甲君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該申報戶在列舉競選經費金額上可享受之租稅優惠及限額計算如下:甲君對擬參選人本年度捐贈競選經費總額為18萬元,已超過10萬元之限額,故該申報戶104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共計15萬元(10萬+5萬元),未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80萬元×20%=16萬元),其金額亦未超過20萬元,故104年度可申報扣除之捐贈金額為15萬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股長 姓名:莊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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