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黃小姐詢問: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惟如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捐贈金額不超過其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清單提供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者,得免檢附捐贈收據。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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