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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臺北國稅局已寄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3月18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屬第3批退稅之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書填載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者,該局已於105年1月20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外,其餘未填寫者,已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5年1月20日起至3月1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於兌領期限內儘速向臺北市內臺灣銀行各營業單位領取現金或存入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

  該局指出,第3批退稅案件包括: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月1日)申報繳稅、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以及逾6月1日辦理申報之退稅案件。

  該局提醒民眾,如手中持有103年度之第1批或第2批退稅憑單,已超過原載明之兌領有效期限者,需先向填發單位申請延期,始得再持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若未能於105年3月18日前完成兌領者,則無法再辦理延期,其後國稅局將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完成對帳後,主動改開立國庫支票並寄送受退稅人;國稅局建議納稅義務人爾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兌領退稅的手續,既安全又便利,並可節省寶貴的時間。

(松山分局聯絡人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