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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綜合所得稅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者 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申報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101年3月過世之親屬(岳母)乙君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係比照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未特別注意已歿之親屬不得申報,並非有意,不應處罰。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查對誠實申報之義務。乙君既已於101年間死亡,甲君102年自無扶養乙君之事實,惟甲君卻仍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已構成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違章情事,即使非故意,亦難辭過失責任,依法應予處罰,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查對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如發現以往年度有不慎誤列免稅額、扣除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向所屬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並補繳短漏稅款,可免被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