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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行政救濟中的稅捐案件為何仍被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執行,復查決定結果仍需繳稅而再提起訴願,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表示並不是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08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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