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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身心障礙者購買醫療用輔具支出,可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對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扣除額,有一重要訊息報您知,財政部於今(105)年2月有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該支出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上開醫療輔具,若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另外,若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則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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