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捐贈扣除之非現金捐贈)之金額,合計在670萬元以上者,就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由於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憑單資料,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說明,本轄甲君之配偶乙君於97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A銀行訂立美利人生萬能保險契約,約定甲君為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嗣於103年9月保險期間屆滿,受領滿期保險金計1,100萬元,因受益人甲君與要保人乙君非屬同一人,受領之人壽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甲君未於103年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已依國稅局查詢之所得資料辦理網路結算申報,遭處罰鍰不合情理,申請復查。因本件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君,負有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查明其申報戶內是否有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並應合併申報之作為義務存在,其有應申報之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核有過失,自應論罰,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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