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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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打電話詢問,無法一次繳清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繳稅款,可以辦理分期繳納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5年5月31日截止,倘納稅義務人於綜所稅繳納期間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敘明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持結算申報書影本、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5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其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擔保。

    又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分期期數者,每期以一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198】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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