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關於巨詮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表單下載
線上報名
常見問題
最新消息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遺產 & 贈與稅
印花稅
二代健保
勞保 & 健保
其他
公告
房地合一 / 奢侈稅
2012-10-11
承攬合約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額後貼繳印花稅
近日有承攬業者前來洽詢,承攬契約總金額含稅者應如何貼繳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承攬合約或詳細價目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或將工程造價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金額貼繳印花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