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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民眾依據網路、報章雜誌一般眾皆可取得公開資訊向稽徵機關檢舉,但卻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徒增徵納雙方的困擾

  該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應具備下列資料:

()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所檢舉事項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提醒,以上資料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先通知民眾限期補正,逾期不提供者,得簽報不予受理,故請檢舉民眾多加注意。【#2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洪甄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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