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最新消息

2016-06-20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記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且此類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需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最近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及其親友將大額資金匯至國外給乙君,供乙君於國外創業成立公司,雙方相互約定借款利率及還款日期,惟甲君及其親友收取該等利息收入,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認為此項利息收入無扣繳憑單,即不用申報,又因該筆利息收入非屬金融機構存款所得之利息,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致甲君等人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主動辦理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