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每年5月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核結果符合一定情形(例如依申報數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稅款或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再個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公帑。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喔。【#2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宜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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