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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納稅義務人要注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南市,於105年3月1日接獲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05年3月15日,甲君如不服,應於105年4月14日前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105年5月16日送達甲君,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105年5月17日起算30日,因受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得以扣除在途期間5天,即105年6月20日前為之。
 

    國稅局籲請民眾,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寄送日,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以郵件方式寄送,應特別注意郵件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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