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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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繼承舊車申請退貨物稅規定

李小姐詢問舊汽車車主死亡,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汽車可否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如果二親等以內親屬直接報廢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舊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如果二親等以內親屬報廢繼承登記之舊車,則可將二親等以內親屬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可併計算,合計滿1年,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亦可適用;新、舊車主及持有期間規定說明如下:

情形

舊車登記車主

持有期間計算

新車車主

直接報廢舊車

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是否持有滿1年?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

辦理繼承登記再報廢舊車

繼承人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可合併計算,合計是否滿1年?

繼承人本人、配偶或2親等內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10515日過世,因父親名下小客車老舊,甲君遂於10522日將該舊車完成車籍報廢並完成廢車回收,只要該汽車登記甲君父親名下超過1年且出廠6年以上,甲君在10522日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特別提醒消費者,有關因繼承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其申請期限可再延長3個月,甲君如於10533日購買新車,甲君申請期限則以10533日起算9個月(原申請期限6個月+延長3個月)。【#26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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