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適用舊制規定,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得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的適用稅率。
(二)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合建分得之房屋、土地均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出售時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的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人出售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如依上開規定認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