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將於105年10月1日起展開,提醒營利事業於未進行調查前可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如有錯誤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短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30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 稅務員 姓名:蔡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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